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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否賠
  時間進入夏季,全國很多城市都會因為暴雨導致涵洞的淤積。事故的報道層出不窮。
  廣東這類事件也不少見,2013年6月3日廣州由於在特大暴雨中,湖南籍女士王岳清失足跌入天河區科韻路西側、北環高速橋下一個沒有防護措施的涵洞。失蹤後第五天,屍體才被髮現。
  2013年9月1日深圳暴雨紅色預警。在這場大暴雨中,一名女司機開車受困於涵洞並溺亡,遇險途中她撥了4個求救電話,但終未贏得生機。
  去年王岳清被水渠吞噬之後,搜救人員因缺少涵洞建設圖紙,導致搜救工作草草結束。當時天河區政府、廣州市水務局及相關律師認為,事故現場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沒有採取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沒有設置相關的警示標誌,並確定事發地點涵洞的產權和管養權屬於廣州交投集團下屬的廣州北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最後進行了賠償。
  涵洞引起的事故到底應該誰負責呢?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朱永平律師則認為,但就此次事件來言,目前還要等到公安機關繼續調查事故的原因,這麼大的涵洞,為何一家7口見到水深還要衝進去,而且本身車輛可能存在超載的問題。市政方面是否有相應的責任,如果有設立安全警示如標牌,警戒線等,家屬又是無意進入涵洞,這種意外事件家屬可能難以獲得賠償。如果市政方面沒有採取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沒有設置相關的警示標誌,則應由業主方負相關責任。(許琛)
  本版統籌 許琛
  許琛  (原標題:若防護設施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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